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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求与使用条例
2024-04-14 产品证书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7日以第196号令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规则。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用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变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用电设备;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公司能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电企业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的,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公司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看完文章后,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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