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h注册

天价赔偿 法律对生命的许诺

  1997年9月9日,北京市一个名叫许诺的10岁男孩因电击致残在一审判决中获得206万元的赔偿,创当时北京地区个人损害赔偿数额之最。尽管在2000年7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改判,数额降为140万元,但仍属高额。此案的判决表明,生命要敬畏,法律在守护正义的同时,需要给那些安全风险隐患疏于防范的部门敲响警钟。

  12年前的12月6日,初冬季节才刚刚来临,北京市西城区8岁少年许诺因为捡拾玩具却过早地迎来了他人生的“三九严寒”。那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许诺边走边玩,当途经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附近的一处平房时,他的玩具不小心飞到了房顶。在小伙伴们的帮助下,许诺兴高采烈地爬上去捡拾,一根在外的10千伏高压线被他碰上了。

  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一刹那间,许诺被那根高压线上的电流击倒。一位老人目击了那个现场,“孩子在那儿夹着呢,坏了坏了,电着了,赶紧上去拿棍子扒拉他下来吧。”老人边喊边前去实施救援。

  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许诺的生命留住了。但是,孩子醒来后说的第一句话却是:“妈妈,我的手呢?”

  这次电击造成了许诺“双上肢电烧伤15%3-4度,行双上臂中段截肢术”。截肢后右肢残端大约10.5cm,左肢残端约8cm,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许诺不仅失去了双臂,而且劳动能力全部丧失。更令人痛心的是,截肢以后,正在长身体的许诺,骨骼也在不断地生长,胳膊的切口处时常有新骨头冒出来,因此就需要经常做手术。在他成长的过程中一两年就要做一次手术。

  在北京一所普通的居民楼里,失去双臂的许诺就这样与自己的“成长”挣扎。他停学在家,锻炼着用脚趾头写字,脸上没有一点忧伤,有的只是这一个年龄段该有的无忧无虑和快乐。

  但是,他的“答记者问”还是有一种看不见的哀愁。记者问:“你平时哭不哭?”许诺说:“我呀?老哭。”“那为什么哭?”“磕着,碰着什么的。疼可不就得哭。”“你哭你妈怎么办?”“一般我妈不知道,不跟她说,不告诉她。”“为什么?”“反正磕完就完了。”

  这原来是一个学习成绩不错的少年,老师的评语是:求知欲特别强,而且,球打得也蛮像一回事。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画像一度贴在许诺的房门上,但是,要当一个优秀运动员的理想对他来说已经是奢望。随着双臂的失去,许诺的好多理想都成了奢望。写字只能用脚,跟不上学习进度,坐在课堂里听课像听天书,学习成绩一路下滑。

  孩子将来的路如何走?许诺的妈妈一想到这个未知数就痛苦,“有多少钱能换回孩子的幸福?”她说。但是,当她看到许诺用脚写出的字清秀端正时,也感到一丝欣慰。

  事故发生1年后,许诺及其父母便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电力部有关法律法规,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带电部分与建筑、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不应小于2.2米。经实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负责维护的高压线缆点距变电室边缘距离仅为1.2米,10千伏高压线电缆线也未安装固定遮拦。

  1997年9月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需赔偿许诺医药费、法定代理人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今后护理及生活费、假肢安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6万余元。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北京市第四市政公司在城建设计研究院高压配电设施外围,搭建了一排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许诺的伤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高压电缆头存在材质性故障,北京市丰台区丰新电器安装队在安装过程中,为施工方便,使的高压电缆头与配电设施屋檐距离太近,违反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作业规程》,安装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供电局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设施未尽监督责任,也应承担责任。

  1998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1998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将北京市供电局、丰新电器安装队、市政四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为被告。

  丰新安装队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1994年7月为城建设计院更换10千伏高压电缆头,是城建设计院的库房及市政四公司的违章建筑物,降低了高压电缆的安全系数。市政四公司则辩称,公司的房屋距电缆头较远,假如没有城建设计院的配电室,许诺即使站在他们临时搭建的房顶上,也触及不到高压电缆。供电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认定是城建设计院库房的存在,增加了电缆的危险程度,所以城建设计院有直接过错。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扣除已支付的1.6万余元外,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8.4万余元;被告丰台区丰新电器安装队赔偿原告共计63万余元;被告北京市第四市政公司赔偿原告共计7万余元。执行方法为原告许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取17万余元;其余款项,法院将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代管,自2000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储蓄所于每年12月6日向许诺一次性支付2.0428万元,并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存期内存款本金的利息,至2058年12月6日止。而供电公司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城建设计院、丰新安装队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许诺的案子虽然历时5年,一波三折,但是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作为许诺的代理律师,时任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会庚都觉得出乎意料,因为此前类似案件赔偿数额从来就没如此之高。但是他认为人的生命和人的尊严是无价的,必须予以尊重。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所言,许诺案的判决标志着我们的法律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力度的加大,表明我们的法院能够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来保护人民的权利。

  作为北京第一例高额民事赔偿案,其判决结果的确在无形中支持了许多无助的人,也鼓舞人们勇于去向法律寻求帮助。

  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升,是20世纪中国社会最富深意的变化。而那些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最终获得相对合理赔偿的人,在为我国法律做出实践上的“推进”之外,也在悄悄地改变着他们自己的命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回忆说:这个判决赔偿数额,是当时按照专家评估的100多万元为准,另外的赔偿还包括许诺因残疾所减少的劳动力价值,由于他的劳动力受损,他就不能做正常人所做的工作,由此减少的收入,判决得并不太多。其中最大的两部分就是他的假肢安装费和以后的护理费、生活费。假肢安装费按照假肢厂给法院出的证明,就是许诺在18岁以前每年要换掉一次假肢,每只假肢需要8万元,而在18岁到73岁此阶段,每3年要换掉一次假肢,所以在假肢费用方面,合议庭上没有太大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是北京法院对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进行的可贵探索。他认为法院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代管赔偿金的做法,于每年的固定时间向许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这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定期金赔偿方式,但这种由银行代管、定期向受害人支付的方式,的确是一种新的探索。